發(fā)布時間:2023-04-11 0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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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2兩包裝2斤” 過度包裝屢禁不止 專家建議
制定法律鏟除產品過度包裝頑疾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匠心手制 精工細作”。家住北京市大興區(qū)的劉宗煥最近收到了朋友送來的一個精美茶葉禮盒,包裝盒上除了這八個金色大字外,再無任何標識。打開盒子后,兩個印有花卉飛鳥圖案的圓形陶瓷罐被卡在鋪有藍綢緞的泡沫塑料里……整個茶葉禮盒包裝約有2斤重,但其中的茶葉不足2兩。
一直以來,類似這種“茶葉2兩、包裝2斤”的過度包裝現象并不鮮見。月餅、粽子、茶葉、酒、化妝品,但凡可以成為禮品的產品,大多存在過度包裝問題。
“過度包裝之所以屢禁不止,除了商家受經濟利益驅使外,還緣于部分消費者不正確的消費觀念,盲目追求所謂的有‘面子’。事實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為過度包裝埋單的還是消費者?!敝袊▽W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度包裝不只是行業(yè)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形成合力共同抵制奢侈浪費之風,并形成監(jiān)管常態(tài)化,改進崇奢意識,全民自覺抵制過度包裝。
“賣的是包裝而不是茶葉”
談及過度包裝,人們最常想到的就是此前每逢節(jié)日便會出現的那些售價高昂卻又華而不實的月餅、粽子禮盒。
“實際上,茶葉過度包裝問題一直存在?!痹诒本┦形鞒菂^(qū)經營某茶莊的茶葉銷售商張博(化名)告訴記者,相比月餅、粽子等“節(jié)日性”食品,茶葉作為一款日常饋贈佳品,過度包裝問題更甚,很多品質口感很一般的茶葉,憑借尊貴的包裝,“身價”瞬間暴漲好幾倍。
為什么此前對茶葉過度包裝的“聲討”相對較少?在張博看來,這是因為茶葉具有很強的禮品屬性,消費者個人品茶多會選擇散裝茶葉,用作禮品時,則會特意挑選包裝奢華的產品,彰顯禮物的“貴重”。
“這使得一些商家投其所好,把精力更多放在包裝設計上,借機將原本不太上價的茶葉以高價售出。”張博透露,內部用陶瓷罐裝茶葉早已司空見慣,不少高檔禮品茶外包裝盒甚至會選用紅木、雕花水晶玻璃等制作,同時配以私人訂制、匠心手制等宣傳語,“賣的是包裝而不是茶葉,包裝越奢華越有人埋單”。
針對茶葉過度包裝問題,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組織調查人員針對主流電商平臺銷售的茶葉商品品類進行了搜索,通過目測包裝空隙率過高的主觀判斷方式,對2830個茶葉進行了判別,其中茶葉過度包裝問題比例為11.2%。
合力抵制過度包裝行為
中消協(xié)近日發(fā)布的《商品過度包裝問題研究和消費者感知調查報告》顯示,80.7%的消費者反對過度包裝,但超4成消費者表示“知道是過度包裝,但沒有選擇余地仍會選擇購買”。
“過度包裝抬高商品價格,讓消費者被迫支付了不必要的包裝成本,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陳音江指出,大量包裝閑置丟棄更會造成資源浪費和環(huán)境污染。有數據顯示,我國包裝廢棄物的年排放量在重量上已占城市固體廢棄物的1/3,在體積上更達1/2之多,且排放量以每年10%的驚人速度遞增。
為從源頭減少資源消耗和包裝廢棄物產生,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8月發(fā)布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其中涵蓋包括茶葉、酒類等31類食品、16類化妝品,并對商品包裝層數、包裝成本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
2022年8月15日起實施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率先對月餅和粽子包裝“下手”,明確包裝層數最多不超過三層,包裝材料不得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并對降低包裝成本、壓縮包裝空隙等提出要求。
在陳音江看來,強制性國標的出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過度包裝問題,但解決過度包裝問題仍需協(xié)同發(fā)力。企業(yè)應把精力放到產品質量上,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的實惠產品,而不是靠通過豪華包裝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應樹立正確消費觀,自覺養(yǎng)成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消費方式;相關部門要加強監(jiān)管指導,引導企業(yè)落實有關法律規(guī)定,自覺抵制過度包裝行為。
制定相關法律嚴肅治理
“要從法律法規(guī)層面確保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節(jié)約集約利用各類資源的要求落到實處?!比珖舜蟠?、民建福建省委副主委、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教授黃世忠一直關注過度包裝問題,他認為,在綠色發(fā)展和資源節(jié)約備受關注的新形勢下,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規(guī)對產品過度包裝進行嚴肅治理。
202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過度包裝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黃世忠認為,可在《通知》基礎上,由國務院以暫行規(guī)定的方式頒布治理產品過度包裝的行政法規(guī)。
“這是最為便捷高效的方法,但約束剛性明顯不如法律。”黃世忠注意到,2009年施行的循環(huán)經濟促進法第十九條雖然提出“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huán)境污染”,但并未對產品過度包裝和相關法律責任進一步規(guī)定。他建議修訂循環(huán)經濟促進法,增加專門一節(jié)對禁止產品過度包裝進行細化規(guī)定,并增加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責任條款。
“制定專項立法針對性強,可極大提高對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震懾力。”在黃世忠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治理產品過度包裝進行立法調研,考慮制定過度包裝防治法,就產品過度包裝的界定標準、產品過度包裝的禁止性行為、產品過度包裝防治的激勵措施、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